拨开迷雾见本质
——办理一宗刑事案件有感
2013年11月,一个当事人给笔者电话,说是其一位亲戚李某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某区的公安局刑事拘留,需要聘请律师进行会见,以便了解相关情况。笔者认为,事情可能比较复杂,电话里也说不清楚,所以笔者约好当事人到笔者的办公室谈论案情。当事人到达后,笔者将我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对诈骗罪的规定和量刑做了具体的介绍。之后,双方协商签订了委托手续,并决定了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具体时间。
会见李某后,笔者了解到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且知道侦查机关确实是将李某涉嫌的罪名定为“诈骗罪”,并以该罪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原来,李某跟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利用迷信手段对他人进行“诈骗”。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如下:首先,王某在外搭讪陌生的妇女,之后再假装将陌生妇女介绍给李某认识,假称要交朋友。王某、李某认为和陌生妇女聊得比较熟之后,李某就会想陌生妇女说其认识一位叫张某的大师,能预知未来,能预知祸福。陌生妇女信以为真,便会要求引见,以便结识该大师张某。时机成熟之后,王某、李某就会将张某“介绍”给陌生妇女。见面之后,张某会说陌生妇女有灾难,但他可以协助化解,但是陌生妇女要出100元钱购买烟、香等物品,对张某的“菩萨”进行供奉,而且该100元钱必须从陌生妇女的银行卡中取出。在此种情况之下,陌生妇女会产生焦虑意识,而且因为所需花费的钱财不多,一般会要求大师张某对其灾难进行化解。之后,张某会在已经预订好的宾馆中设坛,李某则跟随陌生妇女到附近的银行柜员机取钱。在取钱的过程中,李某获知了陌生妇女的密码。陌生妇女买回烟、香等物品之后,会按照大师张某的要求将烟、香等物品及银行卡放在供奉的“菩萨”面前,以示孝敬。在做法的过程中,张某会将银行卡掉包,并交由王某。李某借机出去之后就把卡里的钱取出或是转走。通过这样的方式,李某、王某、张某“诈骗”多人,“诈骗”金额多达十余万元,但最终被抓获归案。
会见完毕后,笔者对本案的犯罪行为做了具体的分析,认为本案表面上好像是涉嫌“诈骗罪”,但实际并不是,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被行为的表面骗了,所以错误地认定为“诈骗罪”。根据我国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体表现为:一、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二、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三、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四、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回归到本案中可知,被害人陌生妇女没有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置,没有主动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给犯罪嫌疑人或是转账给犯罪嫌疑人,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张某获得财产。所以本案的客观方面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李某、王某、张某亦不应当被认定为诈骗罪。
那么,李某、王某、张某涉嫌的到底是什么罪名呢?是否在刑法上找不到相应的罪名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惩处呢?当然不是!!笔者认为,李某、王某、张某的行为应当是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王某、张某通过获知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并秘密将被害人的银行卡掉包,从而秘密地将被害人银行卡里的现金取出或者是转走,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从中可知,三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客观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所以本案的罪名应当被定为“盗窃罪”。
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将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定为“诈骗罪”固然有失职的嫌疑,但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如果没有深厚的专业素质,不能发现其中的缺漏,被表象所迷惑,那将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的损害。因为“诈骗罪”与“盗窃罪”在量刑方面是有巨大的差距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从表面可知,两者的量刑区间几乎是相同的。但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可知,深圳市认定的诈骗罪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2013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规定:“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从中可知,如果李某、王某、张某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将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区间段进行量刑;而如果被认定为盗窃罪的,将可能会在三年以下区间段进行量刑。即使本案均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区间量刑,那么考虑量刑起点的差异性,盗窃罪的量刑也比诈骗罪的量刑要低,犯罪嫌疑人的刑期也相应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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