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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实就虚,反败为胜 ——东莞常平律师诉讼实践分享之一
作者:东莞常平律师    发布于:2022-07-26 11:00:35    文字:【】【】【

避实就虚,反败为胜

——东莞常平律师诉讼实践分享之一

在民事普通诉讼中,案件的事实、证据会对判决的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因为诉讼是基于法律关系而进行判定的,如果在一个案件出中如果存在多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代理律师能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巧妙运用,会有出奇的诉讼效果。下面,东莞常平律师—何明先律师将根据实践中办案经历做心得分享。

案情简介:这是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甲方是涉案工程的施工方,乙方是建设工程的分包方,丙方是建设工程的总包方,丁方是建设工程的所有方。因为乙方拖欠甲方工程,甲方提起诉讼,将乙方、丙方、丁方列为被告。根据工程评估结果可知,扣除领取的材料款后,甲方的工程款只有几万元,与起诉标的额一百多万元相比,差距巨大,严重不符合甲方当事人的心里预期。笔者作为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理清各方的法律关系,并预测法官的判决思路。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是判决分包方承担支付责任,所有人在未付款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而在本案中,对方提交的材料款证据显示材料提供人不是乙方和丁方。针对该问题,我方提出异议,并且在此异议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证据对材料款的税费、价格、数量等提出疑议,使法官不能在本案中处理原材料问题。这些异议都是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对方方寸大乱,我方反败为胜。经过一审、二审,我方均为胜诉。

办案心得:该案很有借鉴意义。如果根据实际的工程款和材料款进行对冲,甲方能拿到的是有几万元的工程款,扣除承担的诉讼费、评估费,本案是亏本的买卖。但是将材料款剔除后,本案能够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至于材料款,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本身比较复杂,至于谁才是真正的所有人,对外是需要严谨论证的,证据不足会败诉。这些疑难,意味着诉讼会存在风险,会给对方带来压力。而我方手握有利判决,可以进退自如,在整体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作者:东莞常平何明先律师)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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